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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五十一章:大明版国野制(2/3)

“官籍包括王族、文武官员的籍,与本土宗室、官绅等同。”

大明太祖皇帝曾言:“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,趋事执役以奉上者,庶

另外,贱籍还包括社受人歧视的人群,例如惰民、乐籍、官等。

依《大明律》规定,禁止庶民养婢,但不限制官绅之家蓄

煦知照《大明律》规定:“‘娼、优、隶、卒’及其孙,概不准考、捐监。”

煦却:“叔父当知,这政策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,世代为农,虽然有利于开垦农田和发展沈国的农业,但却不利于沈国工商之业的发展。”

煦知,黄册制是历史上的明朝执行最长的籍制度,也是大明朝廷赋税役的依据。

朱模介绍

至于官绅籍,依大明既成典制“功臣之家,有田土,除合纳粮草夫役,其余尽免。”

煦问:“叔父打算如何划分这三籍?”

“太殿下也知,实际上,一个登记为军的人,军中之后从事的可能是厨师,或其他职业。”

当然,贱籍除了人们熟知的婢、仆之外,还包括罪,即官员被抄家问斩之后,其妻儿女被判为罪,或放,或变卖。

“至于民籍,也就是平民籍,涵盖了大明本土的十三类职业,即民、佃、茶、渔、矿、匠、织、船、商、营生、铺、盐。”

“对于犯罪的沈国国人,欠债不还的国人,会被剥夺大明沈国民籍,沦为不籍黄册的贱民,待还完债或消罪之后,方可向地方衙门申请恢复籍。”

“太殿下英明。”

但由此可见,官绅之家所需承担的赋税是有限的,真正的赋税重担大都落到了庶民百姓上。

朱模喝了一,接着:“军籍即大明本土职业之中的军。”

朱模接着:“为了控制人,防止现,小王决定效法太祖皇帝,严令籍必须世代相传,不能随意变更,不得远游,若有不务耕,专事末作者,视为游民,则逮捕之。”

若某一现问题,同“里”的其他需共同承担此的田赋,这样就保证了沈国的田赋收

“由于平民与军占有沈国境内大多数的土地,所以皆需要承担田赋。除此之外,便是为不籍的贱民、仆等,统称贱籍。”

煦知,所谓的贱民皆不被列黄册,没有政治权力,但是和主人家有严格的隶属关系。

朱元璋实行的这籍制度,比过去历代都要详细,朝廷通过黄册制度,可以十分确的掌握全国人丁和土地的情况。

朱模接着说:“故而,小王决定在沈国内施行与大明本土完全不同的籍制,即将沈国内籍划分为三,即官、军、民。”

籍的登记并不全是职业,大上是民、军、匠、灶四大类,如织归属于民这个大类。”

王族籍即大明宗室籍,凌驾于其他人之上,依《皇明祖训》规定,有爵位的宗室不仅不需要承担赋税,而且还有许多司法方面的特权,如若犯罪,地方衙门不准直接缉拿。

也就是说,平民与盐商之类的民籍弟皆可以参加科考,因此沈王朱模这个规定,到没有违反大明律。

各地方每年都要统计,而每十年行一次大面积更新。

“此三籍分别隶属不同衙门辖,民籍由沈国署负责辖,军籍则隶属于亲王都督府统领,除了王族之外的官籍由沈国宗正司理外,其余则归沈国吏署理。”

在黄册制度之前,历朝历代的籍制度皆是“从上而下”,即由朝廷、省、州县由上而下行统计。

从举人开始,朝廷恩准其拥有一定限度的免税田,往后官员的品级越大,则相应恩准的免税田越多,但超规定额度的耕田仍要纳粮,即使是正一品官员也不能豁免。

明中期之所以现“完全免税”的情形,乃是官员相互勾结,未规定征税所致。

贱籍,世代都是贱籍,除非有人肯力气为其消籍。

在原来的历史上,明朝也压没有官绅完全免税这回事,有的只是一定额度的免税田。

而黄册制度恰恰相反,各填写真实的籍信息,然后逐级上,最后送到各州县,再到省、,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。

依《大明律》规定“若诈冒脱免,避重就轻者,杖八十。其官司妄准脱免,及变版籍者,罪同。”

赋税集中的问题。

在大明本土,朱元璋当年在编辑籍时,以“辩贵贱、正名分”为宗旨,照职业将分为宗室、官绅、民(农、儒、医、)、军(校尉、力士、弓铺手、军匠)、匠(厨师、裁船)、灶(盐)、商、驿等。

朱模先是恭维了一声,然后接着说:“鉴于此,小王参考太祖皇帝的旧制,准许军籍、民籍弟通过科考仕后,申请改为官籍,若与王族联姻,也可申请更改籍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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