繁体
除北虏以外,苗蛮、nV直、反贼三等首功中,妇nV、幼男的首级不作为升官依据,只作为
质赏赐的依据。
军法官是自成T系,与队长平级,b副队长还
一级,双方更没有上下级关系。
依照《大明军功令》的规定,
算军功除了战功之外,还有
首级记功的首功,
T以杀Si敌人後割掉的两个耳朵数量为首级统计标准。
如此一来,在军法官、副队长、抚宣官的三重保障下,明军对战功的统计就更加合理与贴合实际情况。
杀敌地域不同,首功分为四等,一等是斩获北虏首级一颗可官升一级,二等是斩获辽东nV直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,三等是斩获番苗蛮贼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,四等是斩获内地反贼、山贼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。
至於勤功,主要针对中低层军官以及基层士兵而设,即服从号令
战杀敌,但所获不多,却跟着主将打了胜仗,有勤勉任事的劳苦之功。
立下
功者,有爵的爵位升一等,无爵的封亭伯,军衔升两等。
屯级作战单位开始就设有抚宣官,其职责之一就是监督与cH0U查各队军法官是否履行
T的职责。
在朱棣看来,凡是在战斗中不怕Si、敢打敢拼就是值得嘉奖的有功之人,而这些表现优异却没机会“当先”的将士,应该算是次功。
不过,获取奇功特别难,立功者必须
决定战斗胜负的表现才算,如斩将夺旗、围城首登、力破敌阵等等。
朱
煦颁布的《大明军功令》规定,新兵制下的战功制度分为五等,奇功为上,准奇功次之,
功再次之,最後是次功、勤功。
就算有,士兵还可以匿名或实名到军
军法司举报。
言归正传。
因此,军法官g结基层军官贪墨士兵军功的情况,在新兵制下几乎没有。
立下准奇功者,有爵的爵位连升两等,无爵的封县伯,军衔连升三等。
即便有些军官或士兵没有斩杀敌人首级,但只要跟着主将打了一次大胜仗,也可以官升一级或军衔升一等,寻常胜仗则每人赏赐银圆十两。
立下次功者,有爵的不升爵位,无爵的赐
爵,军衔升一等。
因为人是没有上帝视角的,谁也
不到如实的记录明军将士的表现。
“当先”指的是战斗中悍不畏Si,敢於冲锋陷阵的人。
立下奇功者,有爵的爵位连升三等,无爵的封乡侯,军衔连升三等。
奇功、准奇功、
功、次功主要是针对领兵将领的战功评定。
元璋制定奇功、
功两等战功标准,
T以战斗表现论功。
这四等首功皆以三个首级为上限,超
上限的
分只给予
质赏赐,不升官。
凡是队级作战单位,皆设有两名军法官,平时维护军法纪律,战时负责统计战功、督战及记录本队士卒伤亡等事宜。
其他斩获辽东nV直、苗蛮、反贼首级超过三个的
分,皆以此类推。
理违法
纪的军官及士兵,是T现军法官办事能力的一
形式。
至於北虏壮男、幼男、妇nV的首级均作为升官依据,不同在於,若首级属於壮男升
若有副队长贪功,那麽士兵可以找军法官告状。
军法司有人专门负责
理士兵的举报事件,一旦
实,皆会从重
罚。
所谓的
资赏赐,主要是银钱,
T如斩获北虏首级超过三个之後,凡生擒北虏一人者,赏银圆十两,斩首北虏一人首级赏银圆八两,上不封
。
理论上来说,朱棣最初设置的三等战功很合理,可是记功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漏
!
正因为奇功太难获取,朱棣继位後为了不寒大明将士们的心,并鼓舞明军将士奋勇杀敌,特地在奇功之下设立了以“当先”为主要考
标准的
功。
抚宣司负责各军士卒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作风,还有辖区内哨及以下各级军事作战单位的武官评品、选授及兵
名帐、调遣之政令。
无法监督自然会滋生,所以朱
煦推行新兵制时,每个军级作战单位皆除了设置军法司,还设置了抚宣司。
就如争先冲锋,将领是否真的冲锋了,实际上只是负责报功的主官一句话的事。
此外,副队长的职责之一,也包
记录本队士卒伤亡及立功情况。
所谓准奇功,顾名思义,即战功接近奇功,但还差一
。